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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深圳公司法律师中外合资银行变更股东需要做什么

2020-09-17 10:30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设立中外合资银行的,是需要由股东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要变更股东的,需要办理很多的手续,那么中外合资银行变更股东需要做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设立中外合资银行的,是需要由股东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要变更股东的,需要办理很多的手续,那么中外合资银行变更股东需要做什么?中外合资银行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是多少?
 
咨询深圳公司法律师中外合资银行变更股东需要做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外合资银行变更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资料,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外资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资料,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
(二)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
(五)修改章程;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外资银行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股东的,变更后的股东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关于股东的条件。
 
中外合资银行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是多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八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人民币或者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并规定其中的人民币份额。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外合资银行变更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资料,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咨询深圳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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