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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咨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2020-09-17 10:41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顾名思义就是中国和外国共同出资建立的合伙企业,但是公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公司。那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是什么?中外合资经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顾名思义就是中国和外国共同出资建立的合伙企业,但是公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公司。那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是什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咨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国务院一九九0年九月三十日批准对外经济贸易部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二日发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除本规定第三条另有规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第三条举办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一)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
(二)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三)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四)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五)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第四条合营各方在合营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除对外经济贸易部直接审批的外,其他审批机关应当在批准后三十天内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第五条合营各方在合营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待遇。如实际经营期未达到国家有关税收优惠规定的年限,应当依法补缴已经减免的税款。
第六条在本规定施行之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按照批准的合营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但属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将合营合同中合营期限条款修改为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各方应当申报理由,签订修改合营合同的协议,并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查。
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批准后,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转让方已经全部履行约定的缴资义务。转让股权就是合营者将自己在合营企业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合营他方或合营以外的第三方。而合营者作为股东要获得股权须以其依约履行缴资义务为前提。合营者的这一义务是首先要履行的而且也是最重要的义务。各方的出资既是合营企业赖以建立的基础,又是合营各方享受相应权利的基础。合营者未尽缴资义务,就尚未取得股权,当然就不能取得转让其股权的权利。投资者欠缴投资就构成违约事实,若其转让欠缴出资额,实质上就是为了逃避和推卸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这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若投资者已依约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因某种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出资的,应依法减少合营企业注册资本,调整合营各方投资比例和相应权利。只有依法采取了这些措施后,方可允许转让。
 
(二)股权转让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合营企业是合营各方在对他方资信充分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自愿结合设立的。如果一方不经他方同意而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实际上就是强加给合营他方一个新伙伴,这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中有限责任公司带有人合性质的自愿原则,既可能损害合营他方的利益,也不利于合营企业今后的发展。据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须经合营他方同意”。
 
(三)合营他方享有优先购买权。为了照顾合营他方的利益,避免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带来的繁琐程序,同时也为了合营企业能更好地发展,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为了保障此优先购买权得以实现,防止转让人为谋取高利或其他目的,故意规避法律而不愿将股权优先转让给合营他方。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此规定,其转让无效。所以,在实践中,一方在向合营他方进行转让要约时,如果故意诈称以高价,使合营他方望而生畏而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然后转而向第三方低价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若合营一方曾以某一价格或股权实际价值转让其股权,合营他方后又以低于合营一方曾转让的价格将自己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而未经合营一方同意该较低价格,则合营一方就会抗辩说,由于合营他方向第三方转让价格低于该股权实际价值或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因此实际损害了合营一方的权益,从而导致该转股协议无效。
 
(四)股权转让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股权转让所导致的主要法律后果,就是合营一方或双方主体变更。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转让股权就是合营者将自己在合营企业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合营他方或合营以外的第三方。而合营者作为股东要获得股权须以其依约履行缴资义务为前提。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咨询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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